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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秉宸許秀芬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請人
王能幸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品行良好,家庭經濟困難,被告之父罹患心臟疾病十餘年,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去世,被告之母係中度肢障之人,現又無工作,弟則就讀高雄樹德技術學院,一家人之生活全靠被告收入維持,另被告與女友原定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訂婚,因本件無法訂婚,且被告並無殺人犯行,本案經多方調查後,亦無串證之虞,為此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秉 宸

法 官 許 秀 芬

法 官 鍾 堯 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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