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 聲請人
- 王能幸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品行良好,家庭經濟困難,被告之父罹患心臟疾病十餘年,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去世,被告之母係中度肢障之人,現又無工作,弟則就讀高雄樹德技術學院,一家人之生活全靠被告收入維持,另被告與女友原定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訂婚,因本件無法訂婚,且被告並無殺人犯行,本案經多方調查後,亦無串證之虞,為此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