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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崔玲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崔 玲 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