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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蕭志鋒許月馨許旭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0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蕭 志 鋒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九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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