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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О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蕭志鋒陳學德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О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五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志 鋒

法 官 陳 學 德

法 官 顏 世 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О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