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四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四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四號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四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