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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急搜字第二七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急搜字第二七О號

聲請人
即搜索人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受搜索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即搜索人因受搜索人涉犯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逕行搜

索其任職之王記資源回收場,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搜索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㈠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㈢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關於上揭規定,有謂係屬於「對人之搜索」,換言之,係針對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出於急迫情形,非先予進行搜索程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恐有逸脫致無法緝捕到案之結果,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乃准許相關司法人員於未取得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得對住宅或其他處所進行搜索程序。另同條第二項亦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關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有謂係「對物之搜索」,即針對「證據」如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相關司法人員於未取得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得對證據可能存在之地點進行搜索。就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偵查中關於情況是否急迫、證據是否確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其認定權限屬於檢察官,非法院,檢察官就司法警察人員所提供之訊息,本於其專業知識,就該犯罪證據是否於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進行審度定奪,若認為確有其可能性,即所謂「相當理由」確實存在,則檢察官得自行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惟為避免緊急搜索權發生浮濫行使,侵害人權之流弊,爰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若法院認為「對人之搜索」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對物之搜索」確有相當理由存在,則對於該緊急搜索則准許核備,倘法院對該緊急搜索認為不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者不符合第二項所謂具有相當理由情況,仍得不予准許該緊急搜索之行為,進而加以撤銷,合先敘明。

二、經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起,至同日下午三時止,在受搜索人甲○○所任職之台中市○○區○○路五五○之十一號王記資源回收場,執行緊急搜索,雖扣得不繡鋼油桶一只,惟於逕行搜索報告書內,並未填載任何逕行搜索之理由(依據條款),有逕行搜索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目錄表各一紙在卷足憑。而其搜索報告書內,其逕行搜索理由,雖釋明「被害人賴勇全因失竊不繡鋼油桶,於˙˙帶同警方起獲右列嫌疑人所買入之不繡鋼油桶乙只,因而逕行搜索。」等語,然觀諸該釋明之理由,僅能認定於該處發現可疑之贓物,尚難遽以認定搜索人於執行搜索前,有何事實足認受搜索人甲○○該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各款急迫情形,而得對其所任職之處所為緊急搜索;又本件亦非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指揮搜索人執行搜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故難謂搜索人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緊急搜索之急迫情形。另核上開搜索報告書內容,亦未發現搜索人倘不進行緊急搜索,扣案證物恐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急迫情形,或有滅失之虞,搜索人對此均未提出相當理由供本院佐參,是既無急迫情形,又無相當理由,搜索人即對受搜索人所在處所進行緊急搜索,自有未洽。本院審酌搜索人本件緊急搜索內容,認尚有前述未當之處,參酌前開說明,其逕行搜索於法不合,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黃文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急搜字第二七О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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