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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豐簡上字第三О一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智雄羅永安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上字第三О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九二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調偵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坐落台中縣石岡鄉○○段金星面小段一○六地號土地上之鐵架倉庫,係上訴人即被告之大哥乙○○在兄弟未分家前所搭建,並非以其私人資金所建,非乙○○單獨所有之物,且該鐵架倉庫於九二一地震中已震倒三分之二,不堪使用,為顧及被告聾啞之四哥張朝陽之安全,故才將該鐵架倉庫拆除等語。惟查:

㈠上揭鐵架倉庫係被告之大哥即告訴人乙○○於民國七十二年間所搭建,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供述在卷,核與告訴人指訴、證人即被告之二哥丙○○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合,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變異前詞稱上揭鐵架倉庫非屬告訴人個人單獨所有,已不足採;況縱如被告所辯,上揭鐵架倉庫係在被告與告訴人等兄弟未分家前搭建,非屬告訴人單獨所有,乃係被告與告訴人等兄弟共有之物,然被告於拆除上揭鐵架倉庫前,並未徵詢其餘兄弟之同意,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自承在卷,核與證人丙○○證述之情節相符,則被告在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之下,即擅自處分共有物,仍無從卸免刑法毀損罪之罪責。

㈡又上揭鐵架倉庫於九二一地震中固受有損害,然其受損之程度僅係稍有傾斜,並無危險性,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未處理土地共有之事,見告訴人僱工欲修復上揭鐵架倉庫,故才僱工將上揭鐵架拆除,除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甚明外,並據證人丙○○於本院調查中證述:「(九二一地震後,鐵架有無受損?)有,但只是稍微傾斜,並無危險性,且我們老四(張朝陽)雖是聾啞,但他不會去那附近,老四是跟我同住。」、「(被告拆鐵架前,有無詢問你意見?)沒有。被告是看我大哥僱工要把鐵架拉正,他不肯,所以他才僱人以銲槍把鐵架燒割掉,我當時看到,我有勸阻他,但他不接受。」等語甚明,按證人丙○○係被告之兄、告訴人之弟,衡情應無袒護被告或告訴人任何一方之理,而證人丙○○又係與被告聾啞之四哥張朝陽共同居住於上揭鐵架倉庫附近,上揭鐵架倉庫如有於九二一地震中毀損,致對在附近活動之人有產生危險之虞,於證人丙○○及與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之生命、身體安全之威脅最巨,則證人丙○○當較早已移居他鄉鎮之被告急於拆除上揭鐵架倉庫,以維安全,焉有不但於九二一地震發生後逾一年之期間中,既不自行拆除、亦不催促告訴人拆除,反於被告雇工拆除上揭鐵架倉庫時出面阻止之理?再依被告所提出其拆除上揭鐵架倉庫後之現場照片觀之,鐵架基柱部份均係遭銲槍燒斷之痕跡,並無自然銹蝕斷裂之情況,屋頂、支柱部分之鐵架結構亦尚完好,無自然銹蝕斷裂之情況,參照前揭證人丙○○所述,及被告係於見告訴人僱工欲拉正傾斜之鐵架倉庫,予以阻止後,方雇工拆除上揭鐵架倉庫等情,顯見上揭鐵架倉庫於九二一地震中所受損害之程度,確僅係略有傾斜而已無訛,被告雖另稱上揭鐵架倉庫於大地震中震毀不堪使用,告訴人僅能僱工拆除重建、無法修復云云,然果如此,則被告當可靜待告訴人將上揭鐵架倉庫拆除後,再出面阻止重建即可,何須先阻止告訴人後,再自行付費僱工拆除上揭鐵架?綜合上開各情,被告應係為阻止告訴人繼續佔用共有土地上之上揭鐵架倉庫,故而僱工將上揭鐵架倉庫拆除,被告辯稱上揭鐵架倉庫於九二一地震中已震毀云云,顯不足採。本件事實已至明確,被告另請求傳喚證人張茂森及勘驗現場,因上揭鐵架倉庫已遭被告拆除,已無從獲得上揭鐵架拆除前之現場原貌,而無必要,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羅 永 安

法 官 呂 麗 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豐簡上字第三О一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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