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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急搜字第四六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急搜字第四六七號

  搜 索 人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受 搜索 人 甲○○

右搜索人因受搜索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逕

行搜索其住所,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搜索程序撤銷。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謂: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警員黃俊勝、蔡崧頓因當場發現有毒品殘餘袋,遂在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二三八號一樓後側房間內逕行搜索,並搜索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一公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一支、海洛因殘餘袋二個、海洛因分裝器一支等證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規定向本院陳報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其立法目的,乃在杜絕實施或執行搜索者,濫用緊急搜索權,或搜索後遲不報法院審核,以確保人權,且實施或執行搜索者,既認有緊急搜索之必要,且已執行,對該案件已暸解,其於執行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並無困難,是上開三日期間為強制規定,並非訓示規定,如逾期未報,該緊急搜索即失效力,法院對逾期之陳報應予撤銷,始能防止流弊。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逕行搜索,為搜索令狀主義之例外,且該條項所指之情形,應指「對人搜索」而言,而不包括對物之搜索,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在授權警察為達到逮捕人(該條項第一、二款),或防止犯罪發生(該條項第三款)之目的,得無搜索票進入住宅。此從文義解釋,即明顯得知立法之目的不在授權警察得無搜索票進入住宅搜索「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再依體系解釋,其與同條第二項相較,第二項係對物搜索之規定,亦即在證據有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情形,得逕行搜索,亦可證同條第一項僅係指對人搜索而言(刑事訴訟法學者黃東熊、王兆鵬亦同此見解)。是故警察在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款事由,無搜索票進入住宅,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之地方,如臥室、床底、衣櫃等處,不得趁此機會,翻動不可能藏匿人犯之抽屜等處,並檢閱書信、文件、物品,亦即警察不得利用此機會翻箱倒櫃,窺視人民隱私。並且在搜索、逮捕人犯之目的達成時,即應停止搜索,不得繼續再為無目的性之搜索,此為警方實施逕行搜索之限制,因其為搜索令狀主義之例外,自須受嚴格之審查,以避免後門洞開,造成搜索令狀主義形同虛設,致危害人權。

三、經查:

㈠本案搜索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五十五分執行逕行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應於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惟搜索人竟於同年十二月四日方陳報本院,揆諸首開條文意旨說明,其搜索程序已違法甚明。

㈡另本案搜索人之執行理由僅載明「現場發現毒品分裝袋」,而在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二三八號一樓後側房間內逕行搜索,此有搜索筆錄一份附卷可稽,則搜索人基於何種目的進入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二三八號一樓民宅(為逮捕人犯或扣押贓證物?),如何當場發現有毒品殘餘袋,才對屋內房間逕行搜索,又在房間內何處發現上開證物,均無相關訊問筆錄或報告附卷,是本院尚難憑此資料判定此搜索行為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立法意旨是否相符。

㈢綜上,本案搜索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對受搜索人住處之逕行搜索於法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四、末以,本案搜索所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一公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一支、海洛因殘餘袋二個、海洛因分裝器一支等證物,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吾國係採審查權排除主義,非如美國採取強制排除主義,故搜索所得之上開證物,得否作為認定受搜索人有罪之證據,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直接審理結果,就個案作實質之認定,自不受本件裁定撤銷搜索程序之拘束,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黃 裕 仁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急搜字第四六七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