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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一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真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

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受刑人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囑託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戶籍謄本一份、送達回證二紙、囑託拘提函文一紙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一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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