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一號
具 保 人 甲○○
- 即被告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一號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甲○○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沒入之。
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