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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一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陸炎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一號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陸 炎 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一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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