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具 保 人 劉江螺珠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六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劉江螺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七四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劉江螺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稱:該被告經判決一年六月確定,應到場接受執行,然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等影本,認聲請於法有據,復經本院傳訊具保人結果,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劉江螺珠亦陳稱:被告是我小兒子,車禍發生後,他就沒有住在家裡,有時候會打電話回來。檢察官也有通知我,我沒有辦法通知他,因為我沒有他的電話等語,則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