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王永
- 被告
- 祥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後龍鎮十班坑一六九之七號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黃添
- 被告
- 庚○○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