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證 人 甲○○
右證人因被告丙○○等人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科罰鍰新台幣伍百元。
理由
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合法傳喚,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新台幣五百元,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證 人 甲○○
右證人因被告丙○○等人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甲○○科罰鍰新台幣伍百元。
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合法傳喚,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新台幣五百元,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