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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證   人 甲○○

右證人因被告丙○○等人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科罰鍰新台幣伍百元。

理由

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合法傳喚,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新台幣五百元,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