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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六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具 保 人 劉江螺珠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六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劉江螺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七四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劉江螺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稱:該被告經判決一年六月確定,應到場接受執行,然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等影本,認聲請於法有據,復經本院傳訊具保人結果,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劉江螺珠亦陳稱:被告是我小兒子,車禍發生後,他就沒有住在家裡,有時候會打電話回來。檢察官也有通知我,我沒有辦法通知他,因為我沒有他的電話等語,則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六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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