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