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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

違反集會遊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許旭聖李秋娟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鄧敏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集會遊行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