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