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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六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六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二九四號判決免刑確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八十九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分別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各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八0號、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六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且甲○○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經核准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猶不知悔改,竟在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即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四日內,在臺中縣太平市○○里○鄰○○路○段一一0號住處,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以針筒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固坦承不諱,但辯稱:本件犯行係於伊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所為,應屬前所受強制戒治執行之列,不應再對伊另為刑事判決云云。惟查,被告前係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分別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各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八0號、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六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且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經核准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則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即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接受觀護人定期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得知本件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四日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與前揭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先後二次施用毒品而送強制戒治之行為,應屬另行起意之前後不同二行為,本院自應就被告本次犯行依法裁判,是被告前揭辯述內容,並非可採;而被告查獲當日所採集尿液送鑑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紀念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又查,被告前於八十五、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二九四號判決免刑確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八十九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分別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八0號、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六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佐,足見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確係三犯以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毒品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素行不良,其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又被告施用毒品多次均不知悔改,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 曉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六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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