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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六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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