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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八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女五十

  具 保 人 乙○○ 男七十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用藥酒醉駕駛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涉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七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受刑人甲○○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於偵查卷內可憑。受刑人甲○○於釋放後,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0號),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中交檢字第一五六七號判處拘役四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處檢察官傳喚,均未到庭應訊接受執行,且經命警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可稽,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八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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