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七號 自 訴 人 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一段四○○號八 樓 代 表 人 于慧翊 被 告 黃志民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 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黃志民業務侵占,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行之 。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自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七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