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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七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七號

自訴人
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一段四○○號八
自訴人
代表人
于慧翊
被告
黃志民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黃志民業務侵占,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行之。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自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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