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查被告甲○○連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涉犯連續竊盜罪嫌疑重大,僅坦承部分犯行,供詞反覆,且有破壞車窗、車門行竊之犯行,恐係攜帶兇器竊盜,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三月,本案復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宣判。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諭知交保覓保無著,其就虞逃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