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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七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蔡名曜李添興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七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右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辯稱:被告並無殺人犯意,所犯顯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判決認定被告有殺人未遂等犯行在案,故上開應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李 添 興

法 官 蔡 美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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