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九七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九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0七三
號、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