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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名耀蔡美華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死亡,此有屏東縣高樹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屏高戶字第0九三000一六六七號函暨所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名耀

法 官 蔡 美 華

法 官 郭 書 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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