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0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甲○○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分一刑字第0九三00三六七二號函及函附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