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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靜琪王世華賴妙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賴妙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二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