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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查被告甲○○連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涉犯連續竊盜罪嫌疑重大,僅坦承部分犯行,供詞反覆,且有破壞車窗、車門行竊之犯行,恐係攜帶兇器竊盜,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三月,本案復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宣判。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諭知交保覓保無著,其就虞逃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