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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二七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二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三0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

第九九五號、第三七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毛重壹點捌伍公克,淨重壹點叁玖公克,包裝袋重零點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毛重一.八五公克,淨重一.三九公克,包裝袋重0.六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五號、第三七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毛重一.八五公克,淨重一.三九公克,包裝袋重0.六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二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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