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七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成律師
右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辯稱:被告並無殺人犯意,所犯顯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判決認定被告有殺人未遂等犯行在案,故上開應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