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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真明黃渙文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0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甲○○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分一刑字第0九三00三六七二號函及函附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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