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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智雄許惠瑜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三七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以A4版面,二十號字,在益民桂冠社區之公佈欄張貼十日。

二、陳述:緣原告係臺中縣大里市益民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係該大樓住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八時許,該大樓假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二八七之一號一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第二次會議,共商社區腳踏車棚興建、七樓樓頂平臺排水及訂定社區生活規範、公共設施與公共區域使用管理辦法等事宜。不料,在訴外人林雅莉即二八六之一號五樓住戶提議非關會議議案之質疑事項時,被告與訴外人賴佑吉即其父竟趁勢咆哮會場,語言粗暴,被告更於不特定多數人在場可共聞共見情況下,對被告口出穢語,疾聲厲言辱罵「幹你娘姬叭(臺語,意指女人陰部生殖器)」,在場與會住戶及工作人員(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來賓等均為之錯愕,原告本人不堪受辱罵,遂離開會場,會議被迫停止中斷。原告為逢甲大學會計系畢業、中興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班結業、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研究所畢業,曾任大里地政事務所、太平地政事務所地價課長、內政部土地估價訓練班講座,目前已退休,擔任電腦教師及維修工程師,並任臺中縣大里市益民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目前除在益民桂冠社區有一公寓住宅外,另在臺中縣大里市有一透天房子,其一生清白,受人尊崇,管理社區事務並無收取任何報酬,純粹係奉獻自己時間、精力,謀取眾人福利,乃被告非但不知肯定、感謝,反而挾私怨公然侮辱,在眾人可共聞共見情況下,以粗暴穢語辱罵原告,令原告當場顏面掃地,極為難堪,精神感到極度痛苦,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三十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如聲明第二項所示,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既因撤回而終了,則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故而如於自訴程序中撤回自訴而未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者,應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自訴人(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撤回自訴,此有刑事撤回自訴狀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三七號卷宗內可稽,是該案之刑事訴訟程序已不存在,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許 惠 瑜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六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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