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九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朱元宏律師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十三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原任職於由楊治忠所開設,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四八號九樓之一之喬頓克特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頓克特公司)擔任業務員,被告與楊治忠及喬頓克特公司臺中辦事處負責人張瑗等三人均係從事代辦移民、簽證等業務,其等明知並無特殊管道可保證成功辦理美國移民,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陸續在臺灣醫界學刊上登載成功辦理美國移民等誇大不實之廣告,以對外招攬業務。適原告欲為其子顏純仁辦理移民美國事宜,乃依前開臺灣醫界學刊廣告上所載之電話與喬頓克特公司聯絡,並由被告與之接洽。雙方洽商後,由於被告一再保證可於五個月內申辦成功,乃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由被告偕同楊治忠至臺中市○區○○里○○路○段一七六號告訴人住處,由被告代表喬頓克特公司與原告簽訂申請辦理美國移民手續之委任合約書(內附註保證取得美國國籍之約定),雙方約定委任之費用總額為美金十一萬元,給付期限為簽約金支付美金二萬元,預備送申請案件時支付美金五萬元、其餘尾款美金四萬元於接獲申請國家核准通知書時繳清。原告分別依約各支付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一百七十五萬元及以借貸名義交付六十八萬元予楊治忠,惟時隔一年後,被告及楊治忠二人均未主動通知告訴人申辦情形如何,未久喬頓克特公司即對外宣稱結束營業,至此告訴人方知受騙,被告與楊治忠上開詐欺犯行,顯已共同侵害原告之精神自由及財產權等權利,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除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詐欺犯行,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