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起關於綽號「阿龍」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之詐騙行為應補充:綽號「阿龍」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電話通知乙○○,佯稱其獲得正群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海外基金發行說明晚會之現場摸彩五獎新台幣(下同)八十八萬元獎金,但須購買公司海外基金,而要求乙○○匯款,使乙○○誤以為真,依其指示而接續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十二日及十三日共匯款二十六萬八千元至甲○○之台中市大隆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證據欄應補充:台中市大隆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