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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5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錫賢陳思成滕治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75號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戊○○
自訴人
甲○○
自訴人
乙○○○
右四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自訴人丙○○等四人共同委任陳榮昌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對被告丁○○提起竊占罪之自訴,有刑事自訴狀及委任狀附卷可證。經本院就該案件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開庭審理,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再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庭審理,並將自訴代理人於前次庭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事由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再次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揆諸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郭佳雯?? 審判長 法 官 劉錫賢? ? 法 官 陳思成? ?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5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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