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9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94年度毒偵字第3350號),於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遠距訊問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於民國 (下同)89 年5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1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89年3月間,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檢察官再聲請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於89年9月21日停止戒治處分出所,90年4月9日戒治期滿。猶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處分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4年4月18日某時,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祥興2巷28弄30號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摻水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4年4月1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祥興2巷口處為警盤查,發現其手臂注射痕跡,經採尿送驗而得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