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路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袁哲生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中交簡上字第四四九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