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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瑞祥黃家慧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其中公訴人所提出之日出日沒時間表與被告二人竊盜時間之年度不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黃 炫 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