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其中公訴人所提出之日出日沒時間表與被告二人竊盜時間之年度不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