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8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