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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358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一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九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二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一五號、第四四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九十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四年間,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現仍在執行中)。詎甲○○猶不知戒絕,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已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興」之人處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即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六月上旬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五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一○三巷四七號住處及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某幼稚園內等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以注射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每三天施用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五日止,在前揭地點,以不詳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平均每三天施用一次。嗣先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泉洲巷某土地公廟前,為警查獲,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再於同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上揭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二六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黃雅青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8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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