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拘均無著,通知具保人後被告亦未到庭,顯見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