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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29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慧珊李秋娟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義務辯護人 酈長春律師

上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2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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