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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張靜琪郭妙俐吳進發

原告
丁○○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4年度易緝字第257號 (原93年度易字第249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丙○○部分己結)。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
    緝字第二五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乙○○雖非上
    揭刑事被告,惟既被告甲○○已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乙○○
    自亦無所附麗,則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妙 俐
                                  法  官  吳 進 發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國 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4年度易緝字第257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