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丁○○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4年度易緝字第257號 (原93年度易字第249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丙○○部分己結)。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
緝字第二五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乙○○雖非上
揭刑事被告,惟既被告甲○○已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乙○○
自亦無所附麗,則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妙 俐
法 官 吳 進 發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國 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