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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4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4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九三號)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更正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㈡加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三月,得易
    科罰金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甲○○於本件犯罪時之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
    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
    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
    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
    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
    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
    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定其折算標準。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
    八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
    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
    之刑法第四十七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
    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刑
    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
    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同案被告吳政佳部分,已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43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