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43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其聲請理由及卷證資料,認應准予提出新台幣伍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