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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施用毒品係自甘墮落之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傷害,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A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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