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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1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11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妹 甲○○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4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於以新臺幣肆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之母親年老多病,被告復欲與前夫楊宗融重行辦理結婚手續,以期一家團員,子女亦需母親之照顧,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於審酌被告乙○○逃亡之情節、逃亡之時間、逃亡期間別無再犯他罪、遭緝獲時所陳述之居住處所、聲請意旨與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被告於以新臺幣四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1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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