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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0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合計淨重壹點參陸公克,空包裝重計貳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合計淨重壹點參陸公克,空包裝重計貳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號、第一二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六八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訴並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判決分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十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四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在臺中市○○區○○里○○路二十二之三號,分別以針筒注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產生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霧氣方式,連續施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十五時五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大墩九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合計淨重○.五二公克,空包裝重計一.一五公克);又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六時許,為警在臺中市○○路○段與向上南路路口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小包(合計淨重○.八四公克,空包裝重計一.六四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莊 玉 惠

書記官 莊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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