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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鏗普莊深淵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等案件,業已據實供述,且該案業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甲○○未到案,有串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准予解除禁止通信接見)。被告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其確有被訴之加重強盜及持有槍彈等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在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必要。從而,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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