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94年度毒偵字第6232號),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遠距訊問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於民國 (下同)91 年2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於91年7月17日執行期滿出所,並由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2年1月間,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釋放,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另於92年6月間、92年11月間,亦因犯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並與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甫於94年8月26日假釋出監,95年2月11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且在假釋期間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4年10月22日某時,在台中縣大甲鎮○○街190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摻水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94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得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