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